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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宗旨】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客运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三条【功能定位】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共享、智能、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网信、大数据、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公众出行、环境保护等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定期开展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并提出调整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运力调整计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第七条【鼓励措施】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出租汽车智能化建设,推进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加强品牌建设,构建经营者与驾驶员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登记手续后,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第九条【申请程序和办理期限】 申请在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市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在其他区县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所在区县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相应许可证件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停业、歇业、合并】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托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 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重组的,应当向原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名称、法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企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五日内向原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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